问题 | 一个人可以有两个车牌照吗? |
释义 | 一个人名下可以有俩辆车俩个车牌。我国目前没有规定限制个人拥有车辆的数量,一个人可以购买或是拥有多辆机动车,对于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提供什么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我想问下一个人可以有两个名字的身份证吗? 证明两个人名字是一个人的证明的写法: 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是一个人即可,这类证明,自己可以去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请求他人给自己开一个关于自己身份的证明,只要盖章就可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 第七条 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有户口本照片,可以照身份证吗? 不可以,只有户口本的照片是不能办理身份证,办理身份证需要户口本的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再婚夫妻男方有两个孩子,女方有一个孩子,还能生一个吗? 一、再婚能生几个孩子1、再婚能生几个孩子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1)如果没有的可以生两个;(2)如果一方已生了一个孩子的,只能生一个;(3)如果一方双方都生有一个孩子的不能再生。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再婚需要哪些程序再婚需要的程序如下:1、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2、如果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离婚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再婚夫妻男方有两个孩子,女方有一个孩子,还可以在生一个吗? 再婚后夫妻一方有两个孩子的,能不能再生依据另一方有没有孩子而定,如果另一方有孩子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生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两个人年龄到了不领结婚证可以么?173XXXX5884 男方22虚岁不可以领取结婚证。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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