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让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决定让利承诺书应为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承诺让利的行为有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侵害公共利益。当前建筑工程领域竞争激烈,高成本,高风险,但利润并不高,如果承包人再予以大幅让利,极有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危机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侵害公共利益。基于此,对不合理的让利承诺应予以否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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