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办法 |
释义 | 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格,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的的办理,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登记的概念: 收养登记就是对当事人的收养行为进行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一)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01、收养人情况; 02、送养人情况; 03、被收养人情况; 04、收养的目的; 0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备注:综上问题所述收养孩子应严格按照程序申请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建议大家应该走程序收养孩子,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给孩子构建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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