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种类类型名称单位规格补偿标准(元)青苗水田亩有种植 1600旱地(水浇地)亩有种植 1300地上附着物荔枝、龙眼平方米已投产 55枇杷、柚、香蕉平方米已投产 35芒果、石榴等杂果平方米已投产 25荔枝、龙眼株大苗、中苗、小苗 1 5、 1 0、5枇杷、柚、香蕉株大苗、中苗、小苗 1 0、 8、5芒果、石榴等杂果株大苗、中苗、小苗 8、 6、4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莆田市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 2、 3、 4、5的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