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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释义
    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和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指地壳内部或地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自然资源;水流指江河等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海域包括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土地所有权方面,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郊以及被国家没收、征收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禁止侵占破坏是重要原则。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
    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依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自然资源(natral
    resorces):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
    结语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和海域都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指的是地壳内部或地表存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固态、液态或气态自然资源。水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海域指的是国内水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些规定反映了国家对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自然资源、防止侵占和破坏的重要性。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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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