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城镇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