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的案件执行款怎么走账 |
释义 | 法院的案件执行款的走账方法如下: 1、收到法院执行款项时,一般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无余额; 2、执行款是指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比如生效判决书)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需交加执行申请人的款项,比如A欠B的钱不还,B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B胜诉了,但A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没有把欠的钱还给B,B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是查封了A的银行存款并直接从A的账户里划扣了A应该还给B的那部分钱,这部分划扣的钱就叫执行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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