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真实地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下列证件:1、应聘到外地工作的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到区域外创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理项目相关材料等;2、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3、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统招毕业生及不包分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毕业证书复印件。统招毕业生提供报到证,不包分配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同意由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有关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