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三大政策是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三大政策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 法律依据: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甲 对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 (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 (四)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五)庚子赔款,当完全划作教育经费。 (六)中国境内不负责任之政府,如贿选、僭窃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债,非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乃为维持军阀之地位,俾得行使贿买,侵吞盗用。此等债款,中国人民不偿还之责任。 (七)召集各省职业团体(银行界、商会等)、社会团体(教育机关等)组织会议,筹备偿还外债之方法,以求脱离困因顿于债务而陷于国际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对内政策 (一)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 (三)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 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 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 (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 (五)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 (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之方法。 (八)政府当设法安置土匪游民,使为社会有益之工作。而其所以达此目的之一法,计可以租界交还中国国民后所得之收入充此用途。此之所谓租界,乃指设有领事裁判权之特别地区,发生"国中有国"之特别现象者而言。此种"国中有国"之现象,当在清除之列。至关于外人在租界内住居及营业者,其权利当由国民政府按照中国与外国特行缔之条约规定之。 (九)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当一切废绝之。 (十)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正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 (十一)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十二)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三)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 (十四)励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五)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上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 (十六)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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