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一、简易程序的简易性首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诉和争论的办法简练,可以口头申诉和口头争论。 (二)受理程序简练。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两头可以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央求处理胶葛。关于符合申诉条件,且被告附和口头争论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办法简练。原告申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练办法随时传唤两头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安排采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单独作出断定。 (五)庭审程序简练。开庭时,当事人对案子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论定见后径行断定、裁决。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在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造可以视情况作恰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二、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称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特点是什么?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是:1、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犯罪事实、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等;2、只适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3、从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等各方面予以简化,除非例外限制;4、存在独任审判;5、不适用具有盲、聋、哑人,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案件。可以说简易程序是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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