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在一个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规定的是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规定的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规定涉及的一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预收款项,当期未全部确认收入,但其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规定应在当期全额缴纳,那么,这些支出是按收入确认年度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在按规定缴纳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