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31年11月7日,在叶坪的谢氏宗祠内隆重召开了“一苏大会”,参加大会的有各个方面的代表共610人。在此次大会中,宣布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瑞金也改名为“瑞京”,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新型国家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大会还通过了各种法令、条例以及各方面问题的决案,发表了《对外宣言》,选举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项英、刘少奇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