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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人去世房产归谁所有
释义
    祖父想将房屋赠与孙子,不料公证手续还未办妥,老人就去世。究竟房屋该归孙子所有还是作为老人的遗产分割给子女?当事人几经争议仍无法达成共识。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孙子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1999年7月初,拱先生决定将名下位于国定路的房屋赠与孙子。双方约定,在拱先生履行赠与的同时,受赠人保留拱先生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此后,拱先生的大儿子对父亲赠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
    同年9月7日,拱先生因病去世,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全部办妥。2002年5月,拱先生长子去世。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继承份额转归其妹,即拱先生的女儿所有。
    随着父亲和大哥相继去世,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论的话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拱先生的孙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拱先生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相关笔录符合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梁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与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行为为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本案中,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双方已前往公证处前去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已在笔录上签字。赠与合同已合法成立。受赠人已受领了房屋,保留拱先生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只是赠与合同的附带条件。房屋所有权已因赠与行为转移与受赠人。因此不能再作为法定继承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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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