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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右手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释义
    

法律主观:
    


    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问测量。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问(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完全不能张口。右手伤残鉴定标准如上所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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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