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波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4、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 当事人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