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类精神药品立案标准 |
释义 | 二类精神药品立案标准如下: 1、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精神药品分为: 1、抗精神病药; 2、抗抑郁药; 3、心境稳定剂/抗躁狂药; 4、抗焦虑药; 5、中枢神经兴奋药; 6、促智药,脑代谢促进药。 综上所述,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多年的司法案例来看,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往往容易混淆,不易区分,而相比较而言,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刑罚要重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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