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博士的伴侣享有的政策 |
释义 | 一、引进博士、教授的配偶凡符合教师条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校讲师以上职称),根据其所学专业,充实到相应教学院系教学队伍(含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中,不受编制限制。 二、引进博士、教授的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以适当对口安置。学校直属单位、教辅部门、研究咨询机构要优先接收,不受编制限制。 三、引进博士、教授的配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从事文书、资料、档案等教辅管理工作,原则上安置到博士、教授所在院系管理岗位,不受编制限制。 四、引进博士、教授的配偶如果没有财政编制,需要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招聘录用考试,录用后原则上安置到学校后勤集团服务岗位。 五、为了压缩行政管理编制,引进博士、教授的配偶不符合机关进人条件的,原则上不安排在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少数特聘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具有行政管理背景,本人要求进机关,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安排到机关职能部门。 六、各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引进人员条件及其配偶的安置要求,人事处要提前介入拟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工作,尽可能减轻学校安置负担,鼓励各用人单位参与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协调工作。 七、对拒不接收安置的单位,学校将冻结其编制,其工作人员只减不增,并在学校年终分配中取消其补编待遇。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为学校申硕工程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稳定、引进、培养、提高”的人才工作方针,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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