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强制绑车位是不是违法 |
释义 | 开发商强制绑定车位是违法的。这种强制捆绑的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您可以选择向房管部门投诉,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一、绑定车位销售触犯了什么法律 绑定车位销售是不合法的,可以到住建部门或是物价部门投诉。 二、车位如何分类 1、规划内合法建设的具有独立结构的车位,该类车位部分有产权证,部分的因为各方面原因而成为“准”产权证车位,但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完全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 2、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该类车位一般均以占用业主公共用地或人防设施而形成,没有独立的建筑结构,亦无独立产权。 三、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1、原则: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根据《民法典》规定,登记权利人为产权人,以登记转移为要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交易即合法。 2、针对规划内未取得产权证的车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约定方式确认车位权属并明确开发商对规划内车位的处分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上条款规定了开发商的处分权,有处分权的前提就是开发商对车位拥有所有权。 因此,此类车位开发商具有所有权,买卖具有合法性,但未办理登记转移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买方具有一定风险。 3、针对利用地面划线或占用住宅楼架空层或楼顶,在规划外形成的车位。 根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该类车位所有权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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