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表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很明显带有目的指向性,即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即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这也是区分行贿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就是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牢牢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 对于行贿人的主观目的,严格来说可以分为行为人行贿时的主观直接目的和行贿人期待获得的最终目的。行为人行贿时的主观直接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给予财物的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或直接期待达到的目的,而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则是其通过行贿最终期待获得的利益。虽然两者在很多时候是重合的,但也有不少情形是完全分离的。只要行为人在行贿时的主观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一、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1、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不仅表现为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更突出地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非法利益的取得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即国家的利益。 2、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但从取得利益的手段与非法利益一样也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这种不当利益的取得,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所以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