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 (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 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