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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为什么让司法局做评估啊
释义
    开庭前司法评估的原因如下:
    1、有利于当事人确定诉讼标的额。鉴定程序从案件审理阶段提前到诉讼立案前,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自身是否处于诉讼证据优势地位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诉讼请求更加明确;
    2、有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
    3、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评估的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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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20: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