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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选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1、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3、筹备组: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工作:1)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2)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5)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6)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7)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小区办备案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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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