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