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合法。人保财险为其借款业务提供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其作用在于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保财险与某借款平台合作,在借款业务进行时进行保险搭售,保费以借款额、信誉度等平台方数据确定。同时,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为了有更大的操作空间,人保财险与该平台签订的协议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但该协议早在2019年1月就已经废止。人保财险在承保后,处于“隐形”状态,未及时向投保人(即合作平台的借款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