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具体情况。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与“正式工”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临时工”身份也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见,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情形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