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件受理费可以直接根据法院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进行缴纳,其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出具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面有应交的费用和银行账号,并规定于七日内缴纳; 2、当事人在银行缴纳受理费后,将银行出具的相关单据交给法院即可。 案件受理费标准由案件的性质和标准决定,如财产案件标的一万元以下的受理费为五十元,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