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 2、同一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助理法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法官离开人民法院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离开人民法院后,不得担任原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和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在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