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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去世,母亲有权分财产吗?
释义
    父亲去世母亲没有处置房产的权利。房产作为遗产,进行了分割之后才能进行处置。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发生时,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按照遗嘱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转换,并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一、遗赠、遗嘱和法定继承的区别
    1、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遗嘱和遗赠的最大区别就是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中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中的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4、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二、爱人去世了房产证怎么更名?
    夫妻一方去世,共有房屋可以转让,但是应当经过其他有继承权人的同意。具体的房产过户手续因是否有遗嘱而不同:
    1.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那么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情况下。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证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期望得到全部房产并办理过户的继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遗赠人进行协商处理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双方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已故一方的遗嘱以及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避免继承生效的方法有哪些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方法一,继承未发生前直接转移财产。转继承的发生,来源于本继承(第一层继承)关系的发生,如果没有本继承的因,也就没有转继承的果。所以父母可以在生前适当的时机考虑将财产直接转移给子女以避免转继承发生。
    方法二,继承未发生前立遗嘱。转移财产毕竟是件大事情,很多父母由于各种原因有所顾虑,同时财产转移也涉及很多税费。那么“先立遗嘱后继承”是种很好的解决方案。遗嘱可以很好地排除法定继承的发生,可以使财产在权利人去世后很好地按照他的意愿进行流转,转继承关系自然也可以很轻松地避免了。
    方法三,如果第一层的继承关系已经发生,趁转继承人还在世意识清醒时放弃继承,则财产可以归属第一层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继承。
    一般而言,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的承办核心在于两个事实的确定,一是亲属关系(即继承人范围)的确认,二是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割方案。所以一般继承中,公证处需要当事人提供死者(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亲属关系情况及身份证明,并且会逐一征求和确认继承人的意见或遗产分割方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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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