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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申请流程有哪些?
释义
    1、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出公租房申请,当地本地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其他人员在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如果是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等就业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2、申请人申请之后提供相关材料。
    3、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部门会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初审需要10个工作日,一般审核申请热及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初审通过的将会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
    5、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复审意见后上报。
    6、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将会在报纸或网站上张榜公示,一般公示10天,如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签署并盖章,然后纳入公租房轮候配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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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