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卖淫嫖娼者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必须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2、对卖淫嫖娼者,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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