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 |
释义 | 1、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保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保险单剩余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如何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等条款构成。投保人应当提出保险需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超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头版人与保险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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