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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和材料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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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