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与业主办理完手续时算交房,具体如下: 1、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 2、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 3、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