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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怎么构成的?
释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通常情况下,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即认为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通常情况下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触犯这项罪名,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要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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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