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 劳务分包 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 建筑法 》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 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