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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诉美容美发服务的部门是哪个?
释义
    本文介绍了消费者与美容院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同时也列举了美容院欺诈消费的情形和美容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及没有仲裁协议美容纠纷的起诉条件。
    法律分析
    如果需要投诉美容或美发服务,可以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可以尝试以下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4.如果与经营者之间有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美容院欺诈消费的情形有哪些?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美容纠纷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没有仲裁协议美容纠纷怎么起诉?
    1、书写民事起诉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准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准备证明存在有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
    4、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美容纠纷的前提条件是美容院有违法行为,如果美容院并没有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没有管辖权的,根据造成美容纠纷的原因,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结语
    消费者在遇到美容或美发服务纠纷时,可以尝试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此外,美容院若存在欺诈消费行为,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消费者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有仲裁协议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若没有仲裁协议,消费者可以书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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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