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工作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金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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