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能收佣金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因出卖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可以收取佣金;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不可以收取佣金。 一、租房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居间合同能否转换为民间借贷 居间合同不能转换为民间借贷,我国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纠纷是否一定需要住间是否有偿 居间合同纠纷,一般情形下是有偿的。但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获得报酬。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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