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实施后,重大疾病不再作为无效婚姻情形。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包括性病、精神病、智力低下症、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撤销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相应地,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在医学上认为婚前隐瞒的主要是以下几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等)、重症智力低下症以及患有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并且不能治愈。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请求期限,即一年内未提出撤销请求,就不能再因此提出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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