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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口住房公积金租房可以提取吗
释义
    法律分析:
    可以,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法律依据: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驻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基金会负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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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