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清查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财产清查的对象有: 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 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 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 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 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 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