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即没有法律依据,被代理人也没有委托授权,同时有权机关也未指定代理,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自己无权代理的事项; (三)行为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原本是有代理权的,由于某些原因,其代理权消灭,而仍以他人名义实施自己已经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