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都是因为当事人具备一些特殊的原因,没有办法将其关押在监狱当中,所以就只能通过监外执行这种方式对当事人的生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因为监外执行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也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法律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等。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其复核结果。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