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办处室: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联系电话:0871-3133073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办理时限: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须知》,企业递交完备材料起2个工作日领取我处转报商务部的“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4号令)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复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向企业发放“转报意见” 申请条件: 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2、办理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贸易方式进(出)口: (1)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2)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交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以及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 若出口须经第三国(地区)转口,还需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5.涉及申请三氯甲烷、氯化铵、氯化亚砜、硫酸钡、氯化钯和醋酸钠进(出)口的企业,还需持我厅意见,申办云南省禁毒委办理批复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