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法律依据: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