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但并非是“立即”。按法定程序,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如果被告知人未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听证,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履行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三日后,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