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继2018年8月下旬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校外辅导专项整治工作后,昨日教育部办公厅再次发文,《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务求今年年底全面完成整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意见》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应于2018年下半年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