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价销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释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然而,根据法律的例外规定,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的低价销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价销售商品,则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分析 我想说的是:首先,不是所有倾销行为都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满足以下之一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季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语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倾销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情况下的降价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如果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则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低价倾销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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