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
释义 | 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如下: 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现 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已认定类“免申即享”资金尽快拨付,4月底前拨付到位;其他类涉企资金5月底前基本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加大对企业中长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按期还款有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适度下浮贷款利率,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三、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水、气费可缓缴,“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免收滞纳金。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港华燃气对小微企业用气优惠0.02元/立方米;首创水务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优惠0.1元/立方米。 减免企业房租,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承租国家、省级各类创业基地,免收1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减免租金的业主,可同比例减免2022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送检样品,2022年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港华燃气、首创水务) 四、延缓申报缴纳“五险一金” 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停工停产企业,停工停产月份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可延期2个月申报缴纳,在6月底前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间,不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汇缴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 五、减免退缓企业税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减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度第四季度税款,缓交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所属期为2022年1—6月的各项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税费金额,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免报直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延迟办理行为不纳入“黑名单”,已纳入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应用“容缺受理”机制,帮助企业防范失信风险。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市贸促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八、加强疫情防控保障 深化“四送一服”,发挥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交通物流保障等工作专班作用,“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帮助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部门协同联动,畅通企业物流便捷通道。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成立常态化防疫专班,精准指导小微企业开展环境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四送一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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