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享有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缴纳保险费的期限要看各地的规定。如海南省规定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